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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济南昊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昊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济南昊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吴善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泉,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济南昊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昊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济南昊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