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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胡彬彬、刘宁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华,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柴集分理处主任。被告:胡彬彬,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宁宁,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玉步,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胡梅,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连四,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玉侠,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诉被告胡彬彬、刘宁宁、张玉步、胡梅、王连四、李玉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胡彬彬、刘宁宁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