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夏正红与孙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夏正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孙艳,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艳存款3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竺金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