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田明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田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谭爱国。被执行人:田明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明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申请执行人要求返还的车辆因系该案物证被扣押在余姚看守所,该案现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3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