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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吕保福与邓保之、张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福,邓保之,张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吕保福,男,汉族,居民。被告:邓保之,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张来新,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福与被告邓保之、张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