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吕保福与邓保之、张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福,邓保之,张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吕保福,男,汉族,居民。被告:邓保之,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张来新,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福与被告邓保之、张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