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宏河与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河,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黄宏河。被告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西二路0069号。法定代表人黄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辉,该公司采购经理。原告黄宏河与被告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不宜适用简���程序,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没有在上述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宏河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宏河负担。审 判 长 杨 燕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