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文兰、杨文武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兰,杨文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01号原告许文兰。原告杨文武。委托代理人陈思怡,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汪夔万,区长。委托代理人阳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思睿,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许文兰、杨文武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兰、杨文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兰、杨文武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兰、杨文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兰、杨文武负担。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