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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关朝辉,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关亚辉,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关朝辉,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申请执行人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永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关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关朝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关朝辉称,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异议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不足一亿元,平顶山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三异议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现被查封财产评估后价值236797600元,已远超出了执行标的。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关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1)对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限额9300万元予以冻结。(2)对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育英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3)第XQ-002号)、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梅园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4)第XQ-021号)及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复兴路以北、平宝大道以南、菊香路以东、翠竹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3)第XQ-007号)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上述土地允许正常使用,限制处分权,不得采取转让、买卖、抵押、毁损等妨碍保全的行为。(3)对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水岸豪庭项目2号至11号楼中的房产(2号楼0401001号;3号楼0101001号、0401001号、0401002号;4号楼0101001号、0301001号;5号楼0101001号;8号楼0101001号;9号楼0301002号;10号楼0101001号;11号楼0101001号)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上述房产允许正常使用,限制处分权,不得采取转让、买卖、抵押、毁损等妨碍保全的行为。保全期间,上述房产允许正常使用,限制处分权,不得采取转让、买卖、抵押、毁损等妨碍保全的行为。(四)对上述第二、三项财产保全限额共计930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二、三项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限额一亿元,并依法委托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二、三项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367976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208297600元(平国用(2013)第XQ-002号土地使用权32902000元、平国用(2014)第XQ-021号土地使用权51535300元、平国用(2013)第XQ-007号土地使用权123860300元),11套房产价值28500000元。另查明,在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关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中,本院并未查封关朝辉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在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关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对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查封,限额93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现评估价值为236797600元,已远远超出了本案的执行标的,对明显超标的的部分,应予解除查封。根据本案三个被执行人的主体情况以及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及权属状况,本院认为以解除对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为宜。因此,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审理和执行阶段,本院并未查封关朝辉的个人财产,关朝辉无权提出异议,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平顶山市黄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复兴路以北、平宝大道以南、菊香路以东、翠竹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3)第XQ-007号)的查封。二、驳回关朝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海文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