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与张英杰、温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张英杰,温京海,崔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代表人雷志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兵,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张英杰。被告温京海。被告崔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诉被告张英杰、温京海、崔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英杰、温京海、崔洪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英杰、温京海、崔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口支行。审判员 董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