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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莲芳与XX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莲芳,XX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叶莲芳,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岚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娇,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叶莲芳与被告XX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叶莲芳诉称,被告XX娇因家庭投资需要,于2012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中2014年2月7日前的利息已结清),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其中2014年9月17日前的利息已结清),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其中2014年10月14日前的利息已结清),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按1.8%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没现金为借口一直不返还上述款项。现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从2014年2月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从2014年10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陈孔亮、高东、魏东霞、李钰琳、翁美华、叶莲芳、周金珠、李瑞花、高爱兰、游惠英等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XX娇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而本案原告叶莲芳提交了落款署名为“XX娇”的三张《借据》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XX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又查,2015年8月5日,被告XX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仓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XX娇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借款凭证,约定利息,且涉案数额较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莲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琴芳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