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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彦才与徐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李彦才,农民。被告:徐殿生,农民。原告李彦才与被告徐殿生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彦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李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彦才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