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彦才与徐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李彦才,农民。被告:徐殿生,农民。原告李彦才与被告徐殿生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彦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李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彦才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