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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晓红与卢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被执行人卢净。本院在执行周晓红申请执行卢净关于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净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