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金山与赵俊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5)德城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山被执行人:赵俊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俊昌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金山执行款1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孙金山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863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