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黄某,务农。委托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社柳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蓝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