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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黄某,务农。委托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社柳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蓝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