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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5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天富与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天富,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567号原告贾天富,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志学,董事长。原告贾天富与被告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常年做建设工程。2011年至2013年我分包了被告很多工程。我和被告核对了工程的账目,2014年4月22日被告确认并出具了对账欠款单,工程款总计2990634元,被告已支付1694935元,尚欠我工程款1295699元。我多次索要该工程款,被告总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工程款1295699元。被告承认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同意分期给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银行总部楼体亮化工程。2011年9月26日,原告承建×小岛建筑房屋门、窗、走廊安装等工程。2013年4月3日,原告承包被告的承建×喷泉控制室、电缆沟建筑工程。原告还承建了被告其他建设工程。2014年4月22日,对账单记载:1、×银行:802550元。2、×小岛:780000元-320000元=460000元。3、北京×园:1088180元-43900元=1044280元。4、×装修:101320元。5、挂账:475284元+8400元=483684元。(1)×工厂装修:83424元。(2)×工厂装修:27000元。(3)×小岛:320000元。(4)包装箱:20400元。(5)包装箱:8400元。(6)×静电地板:25000元。6、北京×图纸、检测费:20000元。7、×小岛保安工资:50000元。8、×小岛看夜工人工资:28800元(待查)。合计2990634元。付款合计1694935元,余:1295699元。被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因被告欠付工程款,2015年7月2日,原告持对账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了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的真实性,承认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后被告未签收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其推托至今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依据对账单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贾天富工程款一百二十九万五千六百九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三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宝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