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周德进与张兆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进,张兆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31号原告周德进,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虎,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进与被告张兆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元,减半收取计191.50元,由原告周德进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