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吕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吕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陆乂瑜,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吕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