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沈某、史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汉族,住确山县。辩护人伍权力,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男,汉族,住汝南县南余店乡张湾村高湾*号。辩护人祝怀勇,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某甲,男,汉族,住洞口县。辩护人徐叶,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大竹县。辩护人梁宏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辩护人伍权力、梁宏岩、徐叶、祝怀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旧村189号一楼的小店内开设“三公”赌档,以抽取水钱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四人分工负责,沈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场盈利的分配;史某和尹某甲负责拉客人到赌场赌博;陈某负责发牌和抽取水钱,每盘抽水50元至100元不等,陈某每日工资人民币500元。收取水钱后,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将抽水的钱扣除陈某的工资后平分。2015年8月4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及参赌人员刘某、郑某、朱某、万某、段某、尹某乙、郭某、王某(以上参赌人员已均被行政处罚)抓获归案,民警并分别从沈某处缴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25000元;从尹某甲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0元;从陈某处缴获赌资人民6000元,从参赌人员处缴获赌资合计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事前预谋分工,并在扣除陈某工资后平分水钱,作用相当,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祝怀勇关于被告人史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徐叶关于被告人尹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负责发牌和抽取水钱,并领取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梁宏岩关于被告人陈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史某、尹某甲、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赌场经营时间不长即被查获,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