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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董芬与被执行人李保建、严平华、李素兰、梁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董芬,李保建,严平华,李素兰,梁建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邓董芬。委托代理人吴燕华,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保建。被执行人:严平华。被执行人:李素兰。被执行人:梁建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董芬与被执行人李保建、严平华、李素兰、梁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建贵的银行存款,已执行15126.58元,尚未执行265102.42元(含执行费3959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保建、严平华、李素兰、梁建贵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保建名下的云FJ17**号昌河牌微型普通客��一辆及被执行人李素兰名下的云FLL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保建、严平华、李素兰、梁建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6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