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兰兰、人民陪审员李小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欧阳江艳担任记录。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3日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14日生育女孩李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妻儿不闻不问,家庭开支大部分由原告承担,双方吵架后缺少沟通,分居生活已2个多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成年。原告罗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结婚证,用以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要求原告给予被告彩礼及损失费80000元;小孩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证据真实合法,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2月3日在耒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14日生育女孩李某甲。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已生育小孩,夫妻感情是有一定基础的,只要双方互敬互谅,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也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以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曹 兰 兰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