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被告陆某某。电话:15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瑞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