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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与欧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戈。被告:欧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即220.95元,由原告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玉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