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宁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信合路59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执行人 :长宁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下长镇永利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培玉,执行董事。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宁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宁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孟军审判员罗晓天审判员税长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胡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