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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季春与被执行人颜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季春,颜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谢季春,男。被执行人颜立波,男。申请执行人谢季春与被执行人颜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颜立波在2015年6月16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立波承建的XX小学有工程款100000元。2015年7月23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颜立波承建的XX小学在安仁县财政局的工程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颜立波承建的XX小学在安仁县财政局的工程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