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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382号原告张某甲,女,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