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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62号原告XX,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满堂乡张家沟村。被告XXX,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合盛堡乡大虫堡X区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长  杨再峰审判员  臧 江审判员  管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