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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笃生与邓中华、邵月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笃生,邓中华,邵月华,王道江,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马笃生,退休。委托代理人马翀,职工。被告邓中华,个体户。被告邵月华,无业。被告王道江,个体户。被告付勇,个体户。本院受理原告马笃生与被告邓中华、邵月华、付勇、王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邓中华、邵月华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利息及担保方式均作出约定,同时,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需在马笃生居住地白下区法院提出诉讼。另查明:南京市白下区现变更为南京市秦淮区。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已对发生纠纷由白下区法院管辖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且原告居住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经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