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梅以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梅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农民。被执行人梅以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梅以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梅以国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以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支行的存款114674.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中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