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佰强、刘雪峰与被申请人周兴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佰强,刘雪峰,周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64号申请人高佰强,男,1975年12月8日,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人刘雪峰,女,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申请人周兴文,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人高佰强、刘雪峰因与被申请人周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兴文于吉林油田热电厂应取得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1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周兴文留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款予以冻结,冻结至满人民币126000元时止。对被申请人周兴文于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有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