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冀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141120883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冀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