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卢真与张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真,张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卢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真诉被告张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返还利息未届履行期的主张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卢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