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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卢真与张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真,张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卢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真诉被告张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返还利息未届履行期的主张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卢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