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与汪学良、吕克谦、甘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汪学良,吕克谦,甘艳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负责人:章文彬。被告:汪学良,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吕克谦,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甘艳娥,女,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与被告汪学良、吕克谦、甘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5年10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