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7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被告人董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3日释放。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业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新小区附近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处理纠纷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笔录、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车辆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