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148号原告:胡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程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