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晓蓉与龚心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蓉,龚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81-2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蓉,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心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晓蓉与被执行人龚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23000元,已执行898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实际执行到位8935元,剩余债权1314065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