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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淑贞与被执行人汪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贞,汪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执字第296-1号申请人张淑贞,女,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汪玉枝,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遂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玉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汪玉枝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玉枝和其儿子门某某在遂平县城国槐路西段共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玉枝(412823196704062829)和其儿子门某某(41282319XXXXXXXXXX)所共有的位于遂平县城国槐路西段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00321**,共有证号为00032193的二至五层)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新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