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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郑尧能诉严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尧能,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郑尧能,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曾祥集,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勇,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尧能诉被告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尧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尧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郑尧能负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宗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