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华晓波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晓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29-2号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董事长。被告:华晓波,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弄*号****室。原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晓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