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绍元申请执行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绍元,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11-1号申请执行人钟绍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受理钟绍元申请执行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4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钟绍元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