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嘉祺与杨超、马艳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嘉祺,杨超,马艳凤,马刚,郝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631号申请人孟嘉祺。被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马艳凤。被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郝秀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嘉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超、马艳凤、马刚、郝秀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64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超、马艳凤、马刚、郝秀芳在银行的存款10346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杨超、马艳凤、马刚、郝秀芳相当于10346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