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田县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田县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竹青,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田县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竞凡,执行董事。原告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建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带华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砖款人民币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菲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竹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带华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玉带华府公司因商品房建设需要,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陆续向原告购买砖块。2015年8月3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2000元,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竞凡出具结算清单交原告收执。结算清单上未约定付款期限。此后,被告未支付过款项。本院认为:被告玉带华府公司结欠原告宏泰建材公司货款5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现被告经原告诉至法院,至今未支付该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该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6%计算,属于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玉带华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200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