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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文太荣与许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17号原告:文太荣。被告:许帮全。原告文太荣诉被告许帮全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太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帮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太荣诉称:2010年,许帮全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文太荣借款20万元。2010年底,文太荣在许帮全承包的工地用工,到2014年1月30日,双方将借款本息及劳务费结算为359700元。许帮全承诺年底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许帮全支付借款及劳务费359970元。文太荣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2、欠条,证明许帮全欠其借款本息及劳务费359700元;3、昭亭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许帮全长期外出,无法联系。许帮全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文太荣提交的三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许帮全向文太荣借款20万元。2010年年底,文太荣在许帮全承包的工地做工,至2014年1月30日,许帮全欠文太荣劳务费39700元。2014年1月30日,许帮全向文太荣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文太荣人民币叁拾伍万玖仟柒佰元整,¥359700.00元,(按月息壹分伍计息)”。2015年3月2日,文太荣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许帮全向文太荣出具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文太荣有权随时向许帮全主张权利。现文太荣起诉至本院要求许帮全给付欠款359700元,许帮全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文太荣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帮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帮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文太荣欠款35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0元,由被告许帮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