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刑减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红妨害信用卡管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红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70号罪犯谢红,男,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吐鲁番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吐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红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犯的假释刑事裁定书,该犯的余刑期限为二○○八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年三月一日,计一年五个月零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五月、二○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二○一四年九月、十月、二○一五年二月、五月、七月获季度表扬五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红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