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崔翔与蔡子祥、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翔,蔡子祥,刘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崔翔。被告蔡子祥。被告刘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翔与被告蔡子祥、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翔负担。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