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异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生廷与张徐方、周生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徐方,周生廷,周生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异字第1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徐方。申请执行人:周生廷。被执行人:周生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生廷与被执行人周生六、张徐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徐方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张徐方称:其与周生廷健康权纠纷一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其未收到判决书,也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或者其他任何通知。本院在此情况下作出(2015)绍诸执民字第5930号裁定,并直接通过扣划方式强制执行了其财产。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程序利益。请求本院撤销上述裁定并返还被扣划的资金。本院查明:2015年4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周生廷与被执行人周生六、张徐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绍诸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周生六赔偿周生廷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912.1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张徐方赔偿周生廷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978.0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周生六、张徐方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另,周生六与张徐方负担诉讼费200元。周生六、张徐方不服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18日,该院作出(2015)浙绍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14日,周生廷持上述两份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以(2015)绍诸执民字第5930号立案执行。2015年9月17日,本院通过网上点对点查询,获悉张徐方在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店街支行有相应存款;随后,本院作出(2015)绍诸执民字第5930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9月21日扣划张徐方的存款5140.20元。现张徐方对本院的扣划行为提出异议。另查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周生六、张徐方送达(2015)浙绍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由(2015)绍诸民初字第893号、(2015)浙绍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93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存款通知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单、本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周生廷持(2015)绍诸民初字第893号、(2015)浙绍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向被执行人周生六、张徐方送达(2015)浙绍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故对周生六、张徐方而言,上述两判决当时尚未生效,不能据此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强制扣划张徐方的银行存款,显属不当。但上述判决生效后至今周生六、张徐方也未自动履行义务,为节约诉讼资源,本院已无必要驳回周生廷的执行申请,也无必要向张徐方退还被扣划的款项。在履行相关通知手续后,本院可以以扣划款项清偿周生六、张徐方对周生廷所负债务。综上,张徐方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但鉴于实际情况,本院无须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亦无须退还扣划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徐方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钢杰审 判 员 边粉芳代理审判员 周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