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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牛金喜、牛金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喜,牛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49号起诉人牛金喜,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起诉人牛金林,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起诉人牛金喜、牛金林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武拉弟第0411232号宅基地使用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牛金喜、牛金林的诉讼请求,已经由榆次区人民法院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现在起诉人牛金喜、牛金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牛金喜、牛金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