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金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何棋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贤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被告李金许,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李金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李金许自行还清所欠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锦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