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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启川与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川,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613-1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川,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亭江西路。被执行人: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法定代理人:杨善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8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