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书鹏申请执行尚志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326号王书鹏申请执行尚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书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志宏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孟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