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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盛枫佳洁保洁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枫佳洁保洁有限公司,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485号原告北京盛枫佳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41号(北京大红门宾馆203室)。法定代表人王楠,经理。被告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135号(侨园饭店2201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枫佳洁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告知其于七日内到农行交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盛枫佳洁保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原告北京盛枫佳洁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柴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英 关注公众号“”